结婚法规
婚前财产的界定
2022-03-21  浏览:460

国内婚姻法关于结婚以前财产的界定,是以结婚登记的具体时间作为时间界点划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时间或办理酒席的时间作为结婚以前财产划分的时间点。

在国内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结婚以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结婚以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结婚以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有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


在理解结婚以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不是是结婚以前财产的重要在于财产权的获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假如财产权的获得系在结婚以前,但结婚以后才实质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譬如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同意继承,遗产在结婚以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结婚以后所实质得到,但其所有权在结婚以前就已经获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结婚以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讲解中规定:“一方结婚以前个人所有些财产,结婚以后由双方一同用、经营、管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同财产。”这一司法讲解规定结婚以前财产只须经夫妻一同用、经营、管理并经过肯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既不符合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获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讲解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前一司法讲解与新的司法讲解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讲解为准。

3、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一同日常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需要以夫妻一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假如你需解决具体问题,建议你详细咨询有关范围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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