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法规
婚前财产的范围
2022-03-21  浏览:224

结婚以前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结婚以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结婚以前个人所有些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与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结婚以前已经获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结婚以前获得预售房子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结婚以后才实质获得该房的所有权。

3、结婚以前财产的孳息,包含个人财产结婚以前孳息和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结婚以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结婚以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结婚以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结婚以前的个人积蓄结婚以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不过原有些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获得始于结婚以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结婚以前的个人财产在一同日常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可以需要以一同财产或需要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结婚以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结婚以前投资结婚以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的范围

1、 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结婚以前财产是指在结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获得的财产。包含结婚以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与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须合法获得,就依法遭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结婚以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不是是结婚以前财产的重要在于财产权的获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假如财产权的获得系在结婚以前,但结婚以后才实质占有该财产,其性质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一同日常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需要以夫妻一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 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有关的财产。因为这类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备要紧意义,因此应当专用于个人所有,而不可以成为一同财产。国内婚姻法将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益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可以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可以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依据第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假如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样,该财产就是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如此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预防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备专用于个人用的特征,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是夫妻特有财产。国内司法实践中,在处置离婚财产分割时,通常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备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多数状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是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含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新的财产种类的出现与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或有所增加。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假如你需解决具体问题,建议你详细咨询有关范围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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